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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兴宁区“妇女儿童维权岗”申报、命名工作的通知

2018-03-16来源: 兴宁区人民政府

各镇、街道妇联,各妇委会

近年来,兴宁区广泛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工作,各单位、各部门的“妇女儿童维权岗”立足本职工作,积极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维权职能,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实效。为了进一步推动兴宁区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开展,提高“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的水平,建立健全妇女儿童维权机制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兴宁区妇联将开展2018年度“妇女儿童维权岗”申报、命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命名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命名范围:兴宁区涉及妇女儿童工作的单位(包含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和涉及妇女儿童事务的部门。

(二)条件和标准:参照《南宁市“妇女儿童维权岗”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执行。建立“十个一”机制的优先申报、命名。“十个一”机制,即:建立健全一个组织机构、一间办公室、一支专业队伍、一个维权信箱、一张维权联系卡、一个维权热线电话、一个维权宣传栏、一本台账、一套工作制度、一个结对共建单位,不断提升维权岗创建水平,确保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二、申报、命名的办法

1、各镇、街道妇联、各妇委会积极发动、指导相关单位(部门)开展创建“妇女儿童维权岗”活动,由创建单位自行申报,经兴宁区妇联审查考核后,符合创建条件的单位命名为兴宁区“妇女儿童维权岗”

2、根据《南宁市“妇女儿童维权岗”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获得县(区)级“妇女儿童维权岗”命名的集体满一年后,可申报市级岗。

三、申报、命名的要求

(一) 精心组织,强化宣传。此次申报、命名“妇女儿童维权岗”活动是建立健全妇女儿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镇、街道妇联、各妇委会要着力培育“妇女儿童维权岗”品牌,通过为妇女儿童努力办实事、求实效,培育良好的品牌形象。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宣传“妇女儿童维权岗”有特色、有实效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提高妇女儿童和社会各界对“妇女儿童维权岗”的知晓度和认同度。

(二)严格条件,确保质量。各镇、街道妇联,各妇委会要严格按照申报、命名条件和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

(三)认真审核,及时上报。各镇、街道妇联,各妇委会要认真审核材料,做好推荐工作,并于2018年326日前将申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一式1份)报城区妇联,过期申报视为放弃。

 

联系人:钱伟  黄佳妮   卢嘉嘉

联系电话:3290951 

电子邮箱:xnqfl216@163.com

 

附件:1.南宁市“妇女儿童维权岗”管理办法(修订稿)

      2.兴宁区“妇女儿童维权岗”申报表

      

 

    

                

                           南宁市兴宁区妇女联合会

2018年38

 

 

 

 

 

 

 

附件1

南宁市“妇女儿童维权岗”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妇女儿童维权机制,促进社会化、实事化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发展,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的良好氛围,推动“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女儿童维权岗”是指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单位或集体。

第三条  “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是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岗位服务、岗位创优为重点,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争先创优活动。

第四条  “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旨在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不断增强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的环境,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五条  成立南宁市“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组织、协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妇联权益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及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在公、检、法、司、劳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卫生、教育、民政、计生、宣传等涉及妇女儿童事务的单位和部门开展,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单位和部门,均可参加“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

 

第二章  创建条件

    第七条  “妇女儿童维权岗”依据其所在的系统、行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毒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切实为妇女儿童维权提供保障。

(二)采取便捷措施,实行优先原则,为妇女儿童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和其他切实帮助。

(三)在侦查、检察、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案件中充分考虑妇女儿童身心特点,充分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严厉打击强奸、猥亵、侮辱、拐卖、收买、虐待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侵害妇女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儿童的家庭暴力。

(四)加强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做好女性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及未成年罪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教育矫治及帮教工作,积极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济。

(五)重视拓展妇女就业渠道,提高妇女就业比例;反对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积极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

(六)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在招生及毕业生就业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重视提高家庭教育和妇女教育水平,尊重女教师,关心和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大力实施“春蕾计划”,积极消除贫困女童失学、辍学现象。

(七)认真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和儿童发展纲要、规划有关卫生指标;普及妇幼保健、生殖健康以及疾病预防等卫生科学知识;改善妇幼保健设施和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能力;依法进行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和管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八)积极做好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和生活救助的管理工作,做好孤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教育工作和流浪儿童以及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做好属于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三无对象”和孤老妇女的供养工作。

(九)积极推动妇女儿童用品和食品的质量、安全规范的立法工作,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市场准入、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制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妇女儿童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发挥宣传传媒优势,为妇女儿童提供优秀的广播影视作品,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揭露、曝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现象,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三章  创建标准

第八条  “妇女儿童维权岗”应具备和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一个组织机构。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一指导、组织、协调创建工作。

(二)一间办公室。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至少有一间10平方米左右的办公室,在醒目位置悬挂“妇女儿童维权岗”标牌。

(三)一支专业维权队伍。有专业咨询人员,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妇女儿童维权岗与妇联各设一名联络员,定期交流工作情况。

(四)一个维权信箱。设有一个以上便于妇女儿童维权投诉的信箱,并摆放在醒目位置。

(五)一张维权联系卡。设有便于妇女儿童维权投诉的联系卡,并向社会公布

(六)一个维权热线电话。设有便于妇女儿童维权投诉的固定电话或者移动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该电话号码

(七)一个维权宣传栏。设有妇女儿童维权的法制宣传栏。法制宣传栏宣传内容经常更新,具有针对性,普及法制教育。

(八)一本台账。对每个来电来访等情况做到有登记处理有结果工作有记录统计有分类档案管理规范,每年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书面通报工作情况,对重大典型案件有分析材料。

(九)一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妇女儿童维权岗各项工作制度,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制度上墙。

(十)一个结对共建单位。“妇女儿童维权岗”单位在基层广泛设立联系点,与“妇女之家”、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流动妇女平安之家开展结对共建,发放“妇女儿童维权岗”联系卡,使维权工作向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家庭拓展,深入基层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工作。

 

第四章 申报与命名

  第九条  “妇女儿童维权岗”采取逐级申报、推荐、考核、命名的办法进行。原则上,获得县(区)级“妇女儿童维权岗”荣誉称号一年以上的集体,方有资格申报市级“妇女儿童维权岗”。

  第十条 市级及市级以下“妇女儿童维权岗”的命名工作要根据确定的创建标准,认真评选,严格考核,严格审批,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能够较好地履行职责,达到创建条件要求,并在妇女儿童维权事业中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单位,予以命名。

第十一条 “妇女儿童维权岗”的命名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一般为7天。对未进行公示或公示期间被举报,经查实存在问题的申报单位,将取消其“妇女儿童维权岗”的命名资格。

 

第五章  评选与表彰

第十二条  各级妇联要开展优秀“妇女儿童维权岗”评选表彰,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办法采用分级评选、逐级推荐、统一评定的办法。表彰名额由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各系统行业对“妇女儿童维权岗”的表彰,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宣传“妇女儿童维权岗”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订“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奖励办法,要将“妇女儿童维权岗”的表彰奖励纳入本单位先进表彰奖励体系。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四条 市级“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评比、表彰及推荐、撤销等事宜。市级以下“妇女儿童维权岗”由同级创建活动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管理。

    五条  各级“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机制,妥善保存和整理“妇女儿童维权岗”申报、评选、命名、奖励等台帐资料,每年向上一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本级“妇女儿童维权岗”的命名文件及名单。

第十  各级“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经常开展对本级和下级“妇女儿童维权岗”的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要监督“妇女儿童维权岗”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妇女儿童维权岗”实行动态管理,市“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在各县区妇联、各行业(系统)、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南宁市“妇女儿童维权岗”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已命名的“妇女儿童维权岗”不搞终身制,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摘牌并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  “妇女儿童维权岗”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经核实,由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撤销荣誉称号、收回牌匾,并予以通报:

    (一)创建单位集体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现象或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的;

(二)发生严重影响系统(行业)、单位形象的重大工作失误,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三)对应当受理的妇女儿童问题未及时妥善处理,经本级或上级监督检查机构查实后,提出警告,仍未能及时整改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妇女儿童维权热线转送个案的;

(五)无故不参与由市妇联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妇女儿童维权岗”系列活动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妇女儿童维权岗”荣誉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建市级“妇女儿童维权岗”的行业(系统)、单位(部门)。

第二十条  各县区、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层次的“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布的《南宁市“妇女儿童维权岗”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南宁市“妇女儿童维权岗”管理办法(修订稿)》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2

兴宁区“妇女儿童维权岗”申报表

 

岗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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