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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里局单位职能

2017-12-28来源: 兴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里局

根据《中共南宁市兴宁区委、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兴发〔2010〕2号),设立南宁市兴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兴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兴宁区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的程度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承担兴宁区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兴宁区安全生产方面重要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城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城区政府的授权,牵头组织城区安全生产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城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城区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辖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城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综合管理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城区政府的委托起草城区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规章草案;研究拟定城区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城区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防治性安全生产规程,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有关行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

(四)依法行使城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兴宁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行使煤矿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六)负责发布城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城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协助城区政府对辖区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上级部门对本城区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及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

(九)组织、指导辖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负责监督管理辖区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的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二)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三)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组织开展全城区性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工作,负责对兴宁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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