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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朝阳街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在职在编人员日常管理规定(试行)

2015-06-19来源: 朝阳街道办事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人员日常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人员为朝阳街道在职在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和兴宁区人民政府、兴宁区城市管理局相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  兴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负责全体行政执法队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街道市政办和大行动办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会议

第五条  行政执法工作业务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街道办组织召开行政执法工作业务会。

全体人员大会。根据工作需要或有重大保障任务时,组织召开全体人员大会,全体行政执法人员都要按规定参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按规定给予相关处理

(一)无故迟到,不按时参加会议的;

(二)在开会期间有无故早退的;

(三)在开会期间有打瞌睡、看书、看报、玩手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的。

第七条  有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行为1次的,在大会上给予点名批评;累计达2次的,责令当事人做出书面检查;累计达3次的,给予当事人口头诫勉谈话,累计达4次以上的,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违反第(四)项行为1次的,责令当事人做出书面检查并按脱岗处理,累计达2次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累计达3次的,给予当事人口头诫勉谈话;累计达4次以上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理。

 

第三章  请销假管理

第八条  事假。因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所在单位备案(特殊情况可电话或由分管领导代为请假,但事后3天内必须补办手续)。

第九条  病假。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必须请病假,病假必须出具县级(三甲)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

第十条  年休假和其他假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兴宁区劳动人事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如有特殊或重大保障任务需要暂停休假的,须按所在单位规定归队上班,等待特殊或重大保障任务结束后,给予继续休假。

第十二条  未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而擅自离岗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在大检查、大整治或有重大活动期间,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请假,休假人员需要召回的,应立即返回,不服从命令,不按时返回、不参加活动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请假审批权限。严格控制请销假,各中队休假人数要控制百分之二十以内,合理做出休假安排。对休假(外出)人员要交待注意事项,个人通讯工具保持畅通。

执法人员请公休假时(含外出南宁休假),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进行审批,由中队长签字审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由街道大行动办通知本人方可休假。

 

第四章  上岗考勤执勤管理

第十五条  上岗考勤。上岗考勤由中队长负责,并如实填报考勤登记表,每月将本中队考勤表上报所在单位备案。考勤工作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考勤结果与年终考评挂钩,作为年终考核和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上岗执勤管理。

(一)上班人员迟到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处理。

(二)上班人员无故提前下班的,按早退处理。

(三)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市容秩序混乱视为脱岗。在上级部门或领导检查市容市貌时,若发现市容市貌秩序混乱,在现场没有发现当班人员,打电话15分钟未到达现场的,按脱岗处理。

(四)在上班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干与执法工作无关的事情、玩手机、聊天、坐在车上睡觉及其他不作为行为的,若被领导、上级督查部门发现和新闻媒体报道,影响较轻的,责令本人做出书面检查或在所在单位全体人员大会上给予通报批评;影响较大的,给予当事人诫勉谈话;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五)有下列情况的,按规定给予相关处理。

年内出现迟到、早退、脱岗行为累计达3次的,给予当事人口头批评;累计达4次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累计达5次的,给予当事人诫勉谈话。

(六)各中队上岗执勤的带班领导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督促指导执法队伍定期巡查,发现违章违规城管案件严管重罚。若发现带队领导1次不在位的,诫勉谈话;2次不在位的,通报批评;3次不在位的建议组织部门要求主动请求辞职。

第十八条  队容风纪。违反执法队伍队容风纪相关规定的,第1次当场点名批评,限时改正;累计达2次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累计达3次的,给予当事人口头诫勉谈话;累计达4次以上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十九条  执勤规定。行政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执勤。上岗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车辆,携带执法证件和相关的执法文书和票据。执勤中做到“三理”(纠正违章有理、宣传教育讲理、处罚尺度合理),“四心”(调查核实要细心、说服教育要诚心、对方不服要耐心、纠正违章要公心),“五不准”(不准打人、不准讲不文明用语、不准公报私仇、不准徇私舞弊、不准玩忽职守)。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处理案件,按规定规范填写执法文书,对暂扣物品开具统一的暂扣票据。

第二十条  交接班规定。值班人员必须按时进行交接班,交接班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状况、市容情况、有关领导的指示、罚没票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值班人员值班时,要保管好执法文书和罚没票据,按规定程序严格执法,要爱护交通工具和通信装备,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  坚守岗位,依法行政,文明执勤,严格履行职责,下班前及时将文书资料归档,罚没现金按时上交,暂扣物品及时登记入库并将入库单上交大队办公室以便处理。·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执法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公务员奖励规定》的执法人员奖励由所在单位向上级部门提出奖励建议,由上级部门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等次。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二十七条  考核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注重实效,实事求是。日常检查工作按每月检查、督察考核结果为依据,由所在单位汇总,交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派驻中队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具体考核内容。工作作风方面主要考核执法人员出勤情况、遵章守纪、政令畅通、团结协作等情况;岗位工作方面主要考核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队容风纪等情况;工作绩效方面主要考核执法人员工作实绩、工作质量、工作情况、政治业务等情况。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按规定给予相关处理: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实,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二)不按执法程序执法,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的,给予行政处理。

(三)严禁酒后开车、上岗执勤,若有违反规定,立即停止执法行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接受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脱岗6次以上的;

(二)年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

(三)年内因工作表现、工作责任等原因被诫勉谈话的;

(四)年内被所在单位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

(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脱岗7次以上14次以下的;

(二)年内连续旷工7天以上15天以下或累计旷工10天以上20天以下者的;

(三)年内因工作表现、工作责任等原因被诫勉谈话2次以上4次以下的;

(四)年内被所在单位通报批评3次以上5次以下的;

(五)有其他重大问题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之一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

(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脱岗15次以上的;

(二)年内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20天以上的;

(三)年内因工作表现、工作责任等原因被诫勉谈话5次以上的;

(四)年内被所在单位通报批评6次以上的;

(五)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职责贻误工作或违反所在单位各项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影响及重大事故损失的;

(六)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受到法律制裁,给所在单位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七)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未作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朝阳街道办事处相关规定与本管理规定有抵触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朝阳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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