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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法制办主要职能

2017-12-28来源: 兴宁区法制办

根据《中共南宁市兴宁区委、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兴发〔2010〕2号),设立南宁市兴宁区法制办公室,为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城区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二)加强对全城区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城区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二)审查修改城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城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办理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承办城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作。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负责城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清理城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四)负责对城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实施后评估。
   (五)负责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事务。
   (六)负责组织涉及城区人民政府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城区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
   (七)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意见;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
   (八)负责对城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对城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审查;办理城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城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呈报备案事宜。
   (九)承办向城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办理或指导部门办理涉及城区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办理或指导部门办理因不服城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对城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开展人民政府法制宣传、依法行政理论研究;负责对外开展法制业务交流;组织开展城区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十一)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法制工作。
   (十二)承办城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南宁市兴宁区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3名。其中:主任1名,主任科员1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南宁市兴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南宁市兴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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