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单位职能

兴宁区红十字会单位职能

2017-12-28来源: 兴宁区红十字会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筹措、储备救灾救助款物;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

    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和防病知识,提高群众自救能力,组  

    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对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培训;

四、组织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参与社区服务;

五、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六、指导学校建立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红十字会青少年活动;

七、兴办与红十字会宗旨相符合的社会福利事业;

八、建立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九、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部署,参加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十、开展寻人服务等其他人道主义活动;

十一、遵照国际红十字会与新红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事宜。






上一篇:无 下一篇:无

Copyright 2009-2018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主办南宁市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承办     联系电话 0771-3290201
[桂ICP备11001242号-1] [国际联网备案号:45010202000009] [网站标识码:4501020001] [桂公网安备 45010202000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