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化流程少跑腿 明确价款更透明

<<返回

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优化流程少跑腿 明确价款更透明

2017-11-09 08:56来源: 南宁日报作者: 南宁日报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5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活动,南宁市法制办日前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流程作了优化,对群众关注的已购公有住房的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也作了补充完善。

  扩大适用范围

  《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办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修订。现行《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此次修订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已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再次上市出售的管理”纳入适用范围。

  取消审批项目

  此前,《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明确取消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核准的行政审批项目,因此,此次修订删除了《办法》中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审批的有关规定。

  明确管理职责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南宁市有区直单位房改房、市直单位房改房、原南宁地区单位房改房、南铁系统房改房、军队房改房等,相关房改资料并未统一管理而分属原批准售房的房改机构管理,导致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在开展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是否存在违规情形的核实工作时存在困难。

  对此,此次修订对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的职责作了重新界定,即“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拟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违规情况核实和列入征收范围的已购公有住房分摊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核定工作”。

  优化交易流程

  同时,此次修订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流程作了优化,尤其是删除了“上市交易前,申请人需向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提出上市交易申请,并由该机构出具是否批准出售的审核意见”这一环节,改由国土资源部门在收缴土地价款时,就拟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是否存在违反住房制度政策的情况征求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的意见。

  简化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

  已购公有住房的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作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重要一环,直接影响交易双方的切身利益,备受群众关注。本次修订增加关于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的规定,并对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简化。即直接以交易房屋所在网格点楼面基准地价、房屋建筑面积、综合修正系数作为主要计取因子,确定土地出让价款。

  其中,基准地价属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房屋建筑面积为交易房屋产权面积,综合修正系数则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情况经专业评估机构综合测评后定期对外公布。修改后,交易双方便可在交易之前自主获知其所需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既提高了政务透明度,便于民众理解,也提升了工作效率,缩短土地出让金缴纳的办理周期。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帮助   |   联系我们   |   信息检索

Copyright 2009-2018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主办南宁市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承办        联系电话 :0771-3290201
桂ICP备11001242号-1   国际联网备案号:45010202000009     网站标识码:4501020001     桂公网安备 45010202000155号     网站举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