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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关于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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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

兴宁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关于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

2018-01-22 03:49来源: 兴宁区宣传部作者: 兴宁区宣传部

尊敬的网友:

为及时清除有害信息,构建和谐网站,如果您在兴宁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现有害信息,欢迎您告知我们,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在举报前,请您详细阅读本须知,以便我们更有效进行清理有害信息的工作。  

一、有害信息范畴

网友在本网发现以下有害信息时,可及时进行举报,我们会及时予以删除: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举报方式

为便于我们及时查找到违规内容,并进行及时处理。请您在举报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1.标题及链接地址

2. 作者或者来源

3. 发稿时间

4. 违规内容

5. 如果涉及个人隐私内容,请投诉举报时附加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举报电话(传真):0771-3290312;

举报邮箱:xnqwxcb@163.com

三、处置

网民举报的信息,经本网核实后,将进行相应删除、修改等处理。本网将对举报者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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