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8-01-19来源:各股(室):
《中共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工作规则》于2017年12月21日,经我局党组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工作规则》
中共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 2017年12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中共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城区党委决议、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做好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工作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在城区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城区党委、城区政府的决议、决定,对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实行政治、思想、组织和业务领导。
第三条 党组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党组授权分管有关工作,行使有关职权。
第四条 党组实行领导应遵循的原则: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部门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党组的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实现,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群众做好我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研究确定我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制度、政策和重大改革方案,审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保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决策的正确性。
(三)向城区党委报告贯彻上级党委、政府方针、政策、决定的情况,报告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研究以党组名义向城区党委的重要请示。
(四)研究、审议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设置,讨论决定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调动、轮岗、交流和奖惩,讨论确定推荐科级后备干部,对干部进行教育、监督,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五)研究审定年度经费预算,研究重大资金开支。
(六)抓好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的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及计划生育工作、综治工作。
(七)全力支持驻机关事务管理局纪检组的工作。
(八)完成城区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六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城区党委的各项决定,如果对决定有不同意见或执行中出现新的情况,可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在上级党组织未对决定作出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党组每年要向城区党委报告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情况。贯彻城区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决定要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七条 党组对各股室人员任免的意见,应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党组成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党组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贯彻执行的同时,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反映。
党组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全局工作与分管工作不一致时,应服从全局工作的需要,并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党组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果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各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后再决定。
第十条 党组书记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协调党组各成员的工作。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
党组其他成员应支持党组书记的工作,接受党组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党组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一条 党组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党组成员在会上发表的个人意见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和扩散。
第十二条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组集体决定的精神。
第四章 党组会议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制度是党组履行职责,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审定。涉及几个股室的议题,应由主办股室事先与有关股室充分协商,协商意见要如实汇报、反映。在情况不明或意见分歧较大时,不宜匆忙提交党组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可根据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列席党组会议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党组的决定、决议可以发表意见,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组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党组成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参加会议人员会前应做好准备,按时出席,并集中精力开好会议。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重大问题,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尽可能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三)召开党组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调动、轮岗、交流和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原始记录要按规定归档保存。查阅会议原始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会议内容可根据需要编发党组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分头落实或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实施情况应及时督促检查,并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报告,在党组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按原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向党组会议报告。
第五章 党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共中央《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的要求,党组成员既要参加民主生活会,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二十四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党风廉政规定的情况;
(四)艰苦奋斗、遵纪守法的情况;
(五)贯彻执行党的章程、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七)需要向党组说明、报告涉及党组成员个人及亲属的其他有关问题;
(八)城区纪委、城区党委组织部、城区直属机关党工委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按规定定期召开,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前准备工作:
(一)根据城区纪委、城区党委组织部、城区直属机关党工委的要求,以及当前中心工作、党组成员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内容。
(二)党组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党组成员准备个人发言材料。
(四)委托本局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会议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第二十七条 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记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转告缺席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党组一般应提前十天向城区纪委、城区党委组织部、城区直属机关党工委提出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日期和内容,以便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根据规定和会议内容由党组书记确定。
第三十条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群众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以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后十五天内,按有关规定向城区纪委、城区党委组织部、城区直属机关党工委报送会议情况。
第六章 思想作风建设
第三十二条 党组成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城区党委、城区政府的决议、决定,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党组成员应遵守学习制度,按时参加学习,做好读书笔记,撰写体会文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讨论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党组成员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三十四条 党组成员必须廉政勤政,以身作则,严守八项规定,公道正派,艰苦朴素,自觉接受组织、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组成员必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
第三十六条 党组应当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党组成员要减少事务性和应酬活动。
第七章 党组文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党组公文处理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按照文件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党组文件统一归局办公室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党组收文由办公室收文,党组书记批示后,送有关股室办理。党组成员收到与党组工作有关的文件材料,交由局办公室收文,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党组书记负责党组日常文件的阅批、签发。党组收文需党组成员传阅的,经党组书记批示后,及时安排传阅。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中共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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