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2018-01-13来源:各股(室):
《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于2018年1月2日,经我局党组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1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办公会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实行党组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促进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是对全局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必须严格遵守“个别酝酿、集体讨论、民主集中、局长决定”的原则,局长对全局行政工作全面负责,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局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有关会议精神,通报有关重要情况。根据城区党委、政府和局党组确定的工作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
(二)研究讨论全局行政工作年度计划、总结,提出阶段性或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三)研究讨论本局行政、事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和审议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立和完善的相关管理办法、措施等。
(五)审议局财务预决算,提出经费使用和分配方案;审议和审定重要资金投入、使用问题。
(六)听取分管领导或各股(室)行政工作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七)审议和审定以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行政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及上报城区党委、政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重要文件。
(八)研究确定对本局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审定考核结果,确定和实施奖惩方案。
(九)研究处理其他重要问题和突发事件。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中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第五条 议题的确定:
(一)局长办公会议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各股(室)提出,局办公室综合后报告局长。也可由局办公室根据上级机关指示、同级相关单位向本局提出的工作意见提出。
(二)局办公室定期收集、汇总局长办公会议题,议题超三个以上,经分管局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核,向局长汇报后召开,重大议题可以单独召开。对会前准备不充分,方案不够周全的议题,不列入局长办公会议题。
(三)对已经列入局长办公会议程的议题,相关股(室)应于会前1个工作日准备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的理由、提请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对提请事项的意见建议。
(四)局办公室对相关股(室)报送的文字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在局长办公会上分发,重要议题的相关资料提前1-2个工作日向会议成员分发。会议成员应提前研究会议议题,做好发言准备;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就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委托局办公室向会议提出。
(五)局办公室负责落实会议通知(开会时间、地点、参加范围、研究议题)。会议期间,不得提出会议议程以外的议题;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的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六条 会议的召开:
(一)局长办公会议一般为周二上午召开,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局长临时决定开会时间。
(二)局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三)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因故不能到会,应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
(四)局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局长、副局长和局长助理。局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股(室)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五)局长办公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等人员利益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设专人对会议讨论过程和议定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并形成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条 议事决定或决议:
(一)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需要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在大多数会议成员同意的基础上,由局长提出决定性意见。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由局长安排会下分别交换意见后,待下次局长办公会议再定。
(二)局长办公会议决议或决定应形成书面决议,经领导班子成员会签后存档。议事结果由局办公室通知有关股(室)和人员执行。
(三)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如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及反馈
第八条 决议的执行:
(一)局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影响决定和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局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事项,由分管副局长和承办股(室)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局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协调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三)如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和决议事项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重新讨论;紧急情况可由局长征求有关局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局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九条 情况反馈:
(一)局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事项的推进和完成情况,由分管副局长在下次局长办公会议上作汇报。
(二)局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事项,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落实的,由分管副局长和承办股(室)要及时向局长说明情况和理由,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事项,按程序由局办公室进行督办,对执行不力、工作进展不大、顶着不办的现象,提请局党组决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Copyright 2009-2018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主办南宁市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承办 联系电话 0771-3290201 [桂ICP备11001242号-1] [国际联网备案号:45010202000009] [网站标识码:4501020001] [桂公网安备 45010202000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