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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交通运输局单位职能

2017-12-28来源: 兴宁区交通运输局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划入原城区交通局的职责。
  (二)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三)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划和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城区公路、水路交通等行业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贯彻实施有关政策和执行相关标准;指导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城区道路、水路运输交通行业监管责任。指导并监督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有关政策;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区公路、港口、码头、运输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的维护。负责提出城区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提出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城区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建议,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城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规定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四)承担城区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协调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依法负责港口规划和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公路、水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五)指导城区公路、水路及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城区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六)指导城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及公共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科技开发、工程造价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工作;指导交通运输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及行业维护稳定工作。
  (七)依法管理城区公路、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行政执法(含治理公路超限)工作;指导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八)对机关、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九)承办城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南宁市兴宁区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四、其他事项
  (一)城区交通战备办公室设在城区交通运输局。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城区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港口作业区内安全负责;城区农林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兴宁分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由农林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兴宁分局、城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河道采砂的水上监管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职能、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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