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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单位职能

2017-12-28来源: 兴宁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作者:兴宁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根据《中共南宁市兴宁区委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兴发〔2014〕6号),设立南宁市兴宁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南宁市兴宁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局牌子。

  一、职能调整

    将原城区民族事务局和在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挂牌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职责整合划入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和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督促检查、推动民族和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负责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负责民族成份管理有关工作。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开展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实施民族关系监测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有关事项,参与协调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会稳定工作。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配合承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扶贫事宜;配合实施辖区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协同财政部门管理民族和宗教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参与其他有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八)负责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牵头实施辖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九)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出版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城区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城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相关事宜;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十)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一)指导辖区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培训宗教工作干部,协助乡镇、街道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二)对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调动宗教界的积极性,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自身特点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十三)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负责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宗教组织和信教公民在宗教问题上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四)承办城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南宁市兴宁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编制为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含1名兼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局局长)。

  四、附则

       本规定由兴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兴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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