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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人社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职能

2017-12-28来源: 兴宁区人社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交流、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

    3、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设政策;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公务员信息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5、组织实施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指导、组织城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6、组织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7、完善政府奖励制度,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城区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审核以城区人民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

    8、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9、负责城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

    10、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落实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1、负责城区就业、失业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12、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政策,负责城区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计划的核准;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和福利、离退休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13、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拟订城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划、部署城区人才小高地工作。

    14、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工作。

    15、负责城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16、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7、贯彻落实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

    18、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19、承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任免有关事项。

    20、承担城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辖区内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2、统筹管理辖区就业实体,开发就业岗位,促进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3、发挥辖区平台优势,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做好辖区内“4050”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4、按照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要求,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协助做好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服务工作。

    5、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建设基础数据采集,建立基础台帐和数据库;运用劳动保障信息资源,做好辖区内劳动保障信息化服务工作。

    6、协调有关部门与辖区就业实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落实辖区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7、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组织辖区内退休人员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核实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和领取退休金资格,协助发放退休金;协办辖区内社会化管理退休职工死亡丧葬的有关服务性、事务性工作。

    8、建立各种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台账,负责本辖区劳动保障统计调查工作(上报)。

    9、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进行业务领导。

    10、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了解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三、兴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 对辖区内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3、处理辖区内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检举、控告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4、负责对辖区内个体经济组织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年度审查;

    5、负责对辖区内个体经济组织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监察;

    6、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其他监察职能;

    7、完成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市劳动监察支队交办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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