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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决定书

2018-07-24来源: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朝阳分公司

你公司向本局提出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有关规定,本局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总经理、经理、主管、综合科员、出纳、设计美工、电工、会计、现管员等岗位共计11人(详见申请表)实行以月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应在法定标准总工作时间范围内安排,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平均每月最多不超过36小时,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适当限制最高日工作时间,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三、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公司应予公示。

四、你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效期从2018年7月起至2019年6月止。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或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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