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单位职能
2017-12-28来源: 兴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在流通、消费环节监督管理。
二、负责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备案和除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外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企业的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负责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或委托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三、落实执行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和专项整顿治理方案。建立城区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四、配合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五、落实全城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稽查制度,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六、负责全城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七、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诚信体系建设。
(一)指导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政。
(二)承担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承办城区人民政府和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Copyright 2009-2018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主办南宁市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承办 联系电话 0771-3290201 [桂ICP备11001242号-1] [国际联网备案号:45010202000009] [网站标识码:4501020001] [桂公网安备 45010202000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