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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单位职能

2017-12-28来源: 兴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根据《中共南宁市兴宁区委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兴发〔2014〕6号),设立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审核。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原城区卫生局的职责、原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划入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将原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研究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及提出人口发展政策建议职责划入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三)增加的职责

   承接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或委托的以下职责:

   1.城区和乡镇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和校验。

   2.城区和乡镇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和校验。

   3.城区和乡镇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

   (四)加强的职责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和食品安全标准追踪管理。

    3.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4.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城区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5.加强促进城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和政策措施。配合推进城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统筹规划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城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城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处置。

   (四)负责拟订并实施城镇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城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八)组织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九)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组织拟订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组织落实全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二)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十三)负责拟订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配合参与城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四)指导制定城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五)协调有关部门对城区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十六)负责城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城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城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城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城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兴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城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城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科长级)1名、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科长级)1名。

  四、其他事项

   (一)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加挂城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城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及健康城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统筹协调各委员会成员单位落实分担的工作任务,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草拟城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健康城市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城乡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宣传、培训、技术指导、考核评比和验收等;组织实施城区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做好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负责城区卫生检查评比和创建卫生城区、卫生乡镇、卫生村工作;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开展社会动员、组织群众性卫生活动;承办城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城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区农村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和农村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协调、指导实施;参与规划指导城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卫生服务及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城区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四)代管城区计划生育协会。

   (五)与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研究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及提出城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城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六)与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建议。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并及时向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 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报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定、修订。

    2.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七)原城区卫生局和原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归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兴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兴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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