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兴卫医罚〔2018〕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07-12来源: 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南兴卫医罚〔2018〕13号
被处罚人:黄月华,南宁黄月华内科诊所业主,女,汉族,经营场所地址: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南区商品房6栋1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使用未取得独立处方权人员梁某(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开具处方从事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为1.南宁黄月华内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1页;2.黄月华询问笔录1份3页;3.黄月华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1页;4.梁某助理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1页;5.梁某开具处方3份3页;6.本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南宁黄月华内科诊所现场笔录1份2页;7.现场拍照照片证据2张 2页 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支行(户名:南宁市兴宁区财政局,账号:4500 1604 3590 5070 058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市青秀区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7 月9 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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