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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单位职能

2017-12-28来源: 兴宁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根据《中共南宁市兴宁区委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兴发[2014]6号),设立南宁市兴宁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为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出的职责

    将城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的旅游管理职责划给城区旅游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开办直营连锁门店或者设立连锁经营柜台备案。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组织推进城区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

    2.加强指导、协调、推动城区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

    3.加强推进城区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4.加强城区“扫黄打非”集中行动、专项治理和案件查处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关于文化艺术和新闻出版、体育工作、广播电影电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城区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工作、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城区体育事业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广播电影电视领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相关技术规范;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二)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区域性文化活动。

   (三)推进文化艺术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负责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拟订文化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文化产业交流和合作。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对从事演艺和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五)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六)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七)组织查处违法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对辖区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八)拟订辖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案件的查处工作。

   (九)统筹规划辖区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统筹规划城区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发展,设置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一)组织推进城区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城区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扶助农村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城区广播电影电视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承办城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南宁市兴宁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四、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兴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兴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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