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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广西南宁市银河之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2018-06-08来源: 南宁市兴宁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本行政机关于201866日受理广西南宁市银河之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申请单位:广西南宁市银河之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84号(银河大酒店)内1-3楼

经营范围:歌舞娱乐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变更事项如下: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投资人

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投资人信息: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情况

类  别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户籍或国籍

备注

法定代表人

吴艳

37

福建省福清市


投资人

王勇

41

湖南省娄底市


投资人

陈稚晞

44

福建省上杭县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南宁市兴宁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联系电话: 0771-3290946        邮编:530023

通讯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   

公示时限:201868日至2018622日(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文化行政部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以下条件: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⑴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⑵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⑶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⑷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南宁市兴宁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20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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