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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宇之声视听设备商行(申请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18-06-25来源: 南宁市兴宁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南兴文准字〔2018〕第出015

 

南宁市宇之声视听设备商行

 你(单位)于2018611日提出的从事出版物零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18611日受理。

经审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企业名称、章程、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从事出版物零售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向你单位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南宁市兴宁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

2018625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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