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返回

首页 > 网上办事(旧版) > 利企服务 > 经营纳税 >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8-06-05 16:11来源: 南宁政报 作者:

南宁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措施     

  为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扶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促进全市非公经济进一步提升发展,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基本原则和扶持对象 

  (一)基本原则。以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定向扶持、强化服务为工作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和主动服务,加强部门配合,积极鼓励、扶持和引导符合建立企业条件、有升级需求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现非公经济持续发展壮大和结构优化升级。 

  (二)重点扶持对象。达到或者接近限额以上统计划型标准的商贸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经国税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其他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从业人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具备转型升级为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二、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三)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2015101日起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四)个转企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五)个转企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对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则依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3万元,下同)的,按照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可自行减免,不需备案不需核准。 

  (七)个转企后的营业税纳税人,从2014101日至20151231日,按月(按季)申报纳税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或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符合免征营业税的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不再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八)个转企后,自201511日起至201712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九)自2014111日至201712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经地税部门审核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十一)自办理个转企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积极给予财政奖励扶持 

  (十二)按照《南宁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财商201426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每户奖励10000元,对直接升级为限额以上且成功申报进入国家统计局四上企业名录库的个转企每户奖20000元。各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财政奖励扶持政策。 

  四、加强便捷准入和服务 

  (十三)工商部门允许升级后的企业名称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前提下,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发生变化的,原有效的住所证明、审批许可文件(许可证)可以沿用;原个体工商户档案与转型升级企业的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延续性。工商部门依法核准企业设立登记后,在颁发营业执照的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为企业申请享受扶持政策和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其他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 

  (十四)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进一步优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服务措施,在相关部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个转企办理相关证照等手续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五、大力提供融资支持 

  (十五)金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加大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创新信用模式和抵押担保方式,对个转企市场主体的延续性予以认可。要提升对个转企企业的金融服务效率,在符合规定要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为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等提供最大便利。 

  本措施中个转企的重点扶持对象的范围为在南宁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帮助   |   联系我们   |   信息检索

Copyright 2009-2018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主办南宁市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承办        联系电话 :0771-3290201
桂ICP备11001242号-1   国际联网备案号:45010202000009     网站标识码:4501020001     桂公网安备 45010202000155号     网站举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