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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非福利院查找不到父母的一次性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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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收养

收养非福利院查找不到父母的一次性告知书

2018-01-24 09:27来源: 兴宁区民政局作者: 兴宁区民政局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一)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二)未满十四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

(三)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四)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五)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六)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办理收养登记机关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机关办理。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4、收养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孤儿,在南宁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办公室办理收养登记(地址:南宁市金洲路38号,电话5505953)。

兴宁区咨询电话:3290787

注明:1、办理收养的都须提供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彩照和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红底彩照。

2、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申请,有效期6个月。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

   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

收养在社会上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在弃婴发现地的民政局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在办理收养登记前,须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并办理弃婴公告(60天),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收养登记的有关证明材料。

 

    (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社会弃婴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态、身体健康情况,抚养教育小孩的能力,捡拾弃婴的经过情况,保证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相关表格在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领取);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相关表格在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领取);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县(区)计生部门出具);

6、子女情况证明(相关表格在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领取,(由所在村(社区)、镇(街道)、县(区)三个计生部门盖章);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相关表格在捡拾地派出所领取表格);

8、采血比对证明(由捡拾地派出所出具)

9、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10、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不孕证明。

11、收养评估报告

  (二)送养人须提供:

1、被收养人捡拾报案证明、寻亲公告;

2、身体检查证明;

3、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送养人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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