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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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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

南宁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2017-10-19 03:27来源: 兴宁区作者: 兴宁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籍管理,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其它实施义务教育的办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及在这些学校中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专人操作的管理体制。

南宁市教育局统筹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建设南宁市中小学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电子学籍系统)的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其正常运行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电子学籍系统)顺畅对接;审验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市电子学籍系统和全国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市电子学籍系统和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学和学籍建立

 

第四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延缓。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南宁市教育局确定。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入学,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按就近入学原则升入初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录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新学年开学前及时向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发送入学通知书,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带适龄儿童、少年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因疾病或残疾等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或要求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缓学或免学书面申请,并出具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有效证明材料。缓学时间原则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校招生服务范围内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九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1个月内,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全国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条  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

学籍号主号为其全国学籍号,通过全国电子学籍系统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副号由市电子学籍系统自动生成,共有16位数字。第一、二位数字表示入学年度,第三、四位数字是地市代号(南宁市为01);第五、六位数字是县区、开发区代码;第七、八、九、十位是学校代码;第十一位数字是学段代号(学段分为“小学”、“初中”,分别以数字“1” 和“2”表示);第十二位数字是性别代码(男生用1表示,女生用2 表示);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位数字为学生顺序号。学籍号主号用于学生基本学籍信息的管理、使用和公布,副号仅用于市电子学籍系统内部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的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学校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如:录取通知书、奖罚记录材料、其他需要存入学生档案的材料(休学、复学、转学等相关材料),由学校学籍管理员管理。学生离校后,学校学籍管理员要从市电子学籍系统中打印学生的学籍卡,盖学校公章后和其纸质档案一同存档。

第十二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须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在收费、学籍号编序、入团入队和评优等学籍管理方面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由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和现役军人子女入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其它入学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应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第十六条  转学一般以就近入学为原则,如拟转入学校的班级学生数确已满额(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拟转入学校可不予接收,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自行与其它班额未满的学校联系转学事宜。

第十七条  学生因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它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校长同意,并分别在《南宁市义务教育转学联系表》上签字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县区内跨乡镇转学和跨县区以上转学由县级以上(含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原就读学校应及时发给转学联系表,连同本人学籍资料一并转出(原校保留学籍资料副本)。转入学校应将拟接收学生名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学籍转接手续。

第十八条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的学生除外)。

 

第四章  休学和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由于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连续请假累计超过6 周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的,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予以登记,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由其本人及 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休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生学籍。休学期满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提出复学申请,经原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满确需延长休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应提出延长休学书面申请。复学时,学校视其学力能力和其监护人及其个人意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确需提前复学的,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证明其休学原因消失(原来因伤病提出休学的,提前复学需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经原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复学到原年级原班。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间不得转学,毕业学年内原则上不予休学。休学期间学校应保留学生学籍,休学期满一个月后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及时提出复学申请,学校要通过家访动员学生返校。如动员无效,学校要做好记录,注销其学籍但保留其学籍档案。

第五章 其他变动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实行留级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变相留级。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各学科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或者在某个领域有特长的小学或初中学生,在新学年开始前可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以跳级,并由学校相应调整该生学籍。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第六章  评价、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档案。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每个学期对学生包括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业考试两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并导入市电子学籍系统。综合素质评定要真实记录学生在校期间道德品质和德育情况、公民素质、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尤其要侧重学生德育情况的成长过程。

第二十九条  对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经考核,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习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经县级及以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和验印的自治区统一样式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在义务教育证书上加盖“毕业”样章。

第三十条  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或者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并由学校在义务教育证书上加盖“结业”样章。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升学且超过十七周岁的在校学生,应结束学业。学校要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审核后,发给其加盖“结业”字样的义务教育证书,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的义务教育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  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由学校注明实际修业时间,发给肄业证明。

 

第七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二条  奖励和处分均要做到“以学生为本”,学校要以奖励和教育为主。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及时以“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适当方式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要严格规范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程序,对学生奖励由班主任提出后,通过召开由学生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以及学校领导参加的评议会,经学校审核和公示,最后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署后公布。

第三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应以教育为主,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帮助其改正错误。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的处分,但学校不得开除、勒令其退学或劝退。要建立和规范对学生进行处分的程序,公布处分决定前学校要认真核实情况,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沟通,并征询学生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的意见,最后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同时,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不得歧视,要营造一个有利于犯有错误学生改正错误和健康成长的学习和生活氛围。

第三十五条  受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在被处分半年内,确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实和校领导、学生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评议,撤销其处分并在校内公布。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有条件的地方,经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可将学生送到专门接受此类学生的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让其接受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全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基础教育科(股)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科研、财务、体育卫生与艺术等相关部门配合完成学籍管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学籍管理员应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南宁市教育局。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每个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5.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6.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7.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在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南宁市教育局。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宁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南府教〔2008〕74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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