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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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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指南

2017-12-19 08:36来源: 人社局作者: 人社局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为: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诉时效

  根据《关于人事争议仲裁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08]117号)规定,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程序上统一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时限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上述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决时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提交的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的、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单位性质、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内容同上;

  (三)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五)申请人签名及申请仲裁日期。

  2、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乙方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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