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兴东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保洁制度(试行)》的通知

2018-06-01来源: 兴东街道办事处

南兴兴办〔2018〕8号

 

 

关于印发《兴东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保洁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村):

现将《兴东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保洁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兴宁区兴东街道办事处

2018 年 6 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兴东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保洁制度

(试行)

 

为规范辖区河长保洁工作,根据《兴东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南兴兴委201712号)等文件精神的要求,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目的,在辖区重点河段落实河长保洁制度。

  第一条 河长保洁制度要落实到社区(村)。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辖区沙江河、那考河河道沿岸的保洁工作。

  第三条 街道河长办负责辖区沙江河、那考河保洁工作的协调和督查。社区(村)河长办负责责任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河段保洁措施:

(一)对沙江河、那考河河段进行沿岸日常巡护,网格化开展沙江河、那考河沿岸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二)做好河长制工作宣传教育工作。

  (三)巡查中发现河面漂浮物、河面滋生物、生活和生产垃圾等问题,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遇特殊情况,社区(村)做好应急处置,确保河段环境整洁。实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河道保洁管理目标。

  (四)对乱扔乱丢等破坏水质行为,要及时加以制止,并对其进行教育劝导。

  (五)发现河岸边杂物乱堆放、共享单车乱停放、露天焚烧等行为,应及时整治,无法整治时,应及时上报街道河长办公室。

第五条 河段保洁管护应落实保洁责任制。巡护人员应对保洁工作质量负责,并及时报告巡护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河长制社区(村)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河段实际情况,制定本社区(村)河长保洁制度,保洁制度中要明确河段保洁范围、河段保洁措施及巡河人员等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8年6月1日






Copyright 2009-2018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主办南宁市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承办     联系电话 0771-3290201
[桂ICP备11001242号-1] [国际联网备案号:45010202000009] [网站标识码:4501020001] [桂公网安备 45010202000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