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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宁市兴宁区兴东街道行政执法公示情况总结

2017-11-09来源: 兴东街道办事处

根据南宁市兴宁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南宁市兴宁区2017重点领域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南兴依法行政办〔20174)通知要求,我单位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认真开展公开公示,现将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政执法职责梳理情况

街道行政执法职责主要有以下:

行政许可类(共1项)

二孩生育证核发

1.行政执法主体:兴东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2.执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相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3.执法职权: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共3项)

(一)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发

1.行政执法主体:兴东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2.执法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 号)第七条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3.执法职权:许可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1.行政执法主体:兴东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2.执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3.执法职权:许可

(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核发

1.行政执法主体:兴东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2.执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执法职权:许可

二、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一)行政许可职责行使情况

2016年1月修订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进行生育调节,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二孩证》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变更为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生育登记。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执行情况

201711日至2017730日区间,街道共办理一孩登记255本,0件未通过;二孩登记389本,0件未通过;再生育登记4本,0件未通过。审核发放《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7本。今年进一步统一规范了申请条件,申请所需材料、申请程序、办理时限等,并公布在街道门户网站上。在核发过程中,严格按照办理时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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