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兴宁区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7-18来源: 招商局
南兴府发〔2018〕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各部门,政府直属各事业单位,辖区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兴宁区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兴宁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2日
南宁市兴宁区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兴宁区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更好地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桂政发〔2016〕28号),结合兴宁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是指从广西区外或国(境)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相关认定和到位资金统计方法参照《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和《广西利用外资全口径统计办法》执行。引入资金为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时,按该币入账当日的兑换率折算成人民币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三条 激励对象。
对兴宁区招商引资工作、产业发展和经济建设有突出贡献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方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 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扶持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条件。
(一)产业、规模要求。
1、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现代商贸、物流项目。
2、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符合城区工业集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项目。
3、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大健康。
4、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现代金融、服务贸易、电子商务、会展商务、文化创意、研发等现代生产服务业,以及生态旅游等生活服务业。
5、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6、在兴宁区辖区范围内设立,且经南宁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
7、经城区政府批准认定的重特大项目。
8、经城区政府批准认定的其他对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有带动作用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项目为广西以外的投资者独资或控股的单个项目,并在兴宁区辖区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作为项目公司,建立财税、统计关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带动兴宁区重点产业和县域经济发展。上述项目公司须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城区,不改变在本城区纳税义务。
(三)项目当年到位资金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并按时向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系统、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系统报送数据。
(四)项目没有超出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以及有关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
第五条 对项目和投资方的奖励扶持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按项目投资方实际投入资金中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0.5%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自项目获得备案或核准文件之日起,投资期超过一年的,投资额可累计最长3年(36个月)。
(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对已获自治区重大招商引资激励资金且属兴宁区辖区范围内的项目,如按政策规定不要求兴宁区按一定比例承担该项奖励资金的,将按照项目获得自治区激励金额的50%,给予项目投资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项目投资方在兴宁区发展兴宁区鼓励类产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经城区政府批准认定的重特大项目投资方的奖励标准,由城区政府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按程序另行决定,扶持奖励资金上限不受上述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限定。按上述程序享受奖励的重特大项目不再享受前述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六条 对同一扶持企业同一项目涉及同时享受本办法以外兴宁区其它扶持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不包括企业享有的各类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章 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
第七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指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
第八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条件。
对最先获取投资信息,切实引荐投资方到兴宁区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奖励:
(一)该中介机构在项目洽谈阶段已得到政府和投资方的确认,且在项目落地建设过程中积极协调,为项目建成开业发挥积极作用。
(二)引进的资金,应是从广西区外、国(境)外引入用于项目建设的。
(三)引进的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述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
对成功引进兴宁区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照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引进资金或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引荐者的,只受理第一引荐者的奖励申请,奖金的分配由多方引荐者自行商定。
第十一条 对同一中介机构同一项目获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不纳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范围:
(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
(二)已在广西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增资扩建或再投资其他项目,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不再予以奖励;
(三)项目投资方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第四章 奖励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方按要求向兴宁区招商促进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兴宁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扶持)申请表》原件。
(二)引进资金的来源及投资人的确认证明材料(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
(三)项目背景资料。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未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企业总部认定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土地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其他项目用地方式的批复文件等。
(四)引进资金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或项目审批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有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设备发票及设备入库凭证、记账凭证(进口设备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等);捐赠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应编制投入资产汇总表。
以上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可为复印件,在项目初审时需提供原件供核查(下同)。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程序。
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且竣工投产后,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可向兴宁区招商促进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兴宁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请表》原件。
(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未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引进项目的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等)。
(四)引进项目投资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未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五)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材料,参照第十四条第(四)点有关规定。
(六)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原件)。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和中介机构奖励(扶持)审核程序。
(一)由项目投资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向兴宁区招商促进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兴宁区招商促进局在申请截止后对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并于30个工作日内汇总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三)初步认定意见提出后15个工作日内,兴宁区招商促进局会同兴宁区投资促进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完成申报复核。
(四)复核后,兴宁区招商促进局将初步奖励方案提交兴宁区投资促进委员会专题工作会议审核。
(五)兴宁区投资促进委员会专题工作会议对奖励方案审核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由兴宁区招商促进局组织相关部门负责核查,于一周内提出书面核查结果,报兴宁区投资促进委员会专题工作会议审定。一经调查核实,即从拟奖励企业名单中剔除。对核查结果提出回复要求的,由兴宁区投资促进委员会按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据实回复。
(六)公示结束后,由兴宁区投资促进委员会报兴宁区人民政府审定,由兴宁区财政局根据兴宁区人民政府审定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奖励(扶持)所涉及的应纳税款由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自行依法缴纳。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固定资产的具体金额以申请奖励时纳入统计的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系统、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系统数据为准,并依此计算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申领招商引资奖励和扶持资金,必须在符合条件的当年或次年的9月30日前,向兴宁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兴宁区招商促进局)提交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八条 以下情况不予奖励:
1、房地产项目(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开采及初加工项目不予奖励。
2、违反规划和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出现未批先建、违规用地等情况的。
3、土地出让金、投资资金等款项交纳到位时间或建设工期超过规定时限的。
4、项目未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在履行与政府(包括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中发生其他违约情况的。
5、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劳资纠纷、工程款纠纷,及其他引发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 兴宁区人民政府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由兴宁区财政局负责在兴宁区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监督问责。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方和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在申报、执行奖励(扶持)资金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或不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支持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或自获得奖励年度起未满10年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兴宁区的,兴宁区人民政府将追回已发放奖励金,且通报兴宁区各有关部门,同时将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列入兴宁区扶持政策申报信用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中介机构及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申报兴宁区各项奖励资助;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明确指出的,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的货币单位均含本数,“以下”的货币单位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年或年度是指会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兴宁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未及事项或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办法。
附件:1.南宁市兴宁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扶持)申请表
2.南宁市兴宁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请表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2018年 月 日
附件1
南宁市兴宁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扶持)申请表
项目单位全称 | |||||
银行账号 | |||||
开户行全称 | |||||
项目名称 | 行业类型 | ||||
项目地址 | |||||
自治区外投资方 | |||||
自治区外投资方 出资比例 | 项目立项时间 | 年 月 日 | |||
申请奖励(扶持)金额 | 万元(大写: ) | ||||
项目开工时间 | 年 月 日 | 项目竣工时间 | 年 月 日 | ||
项目总投资 | 亿元(如为外资: 万美元) | ||||
实际到位资金 | 亿元(如为外资: 万美元) | ||||
固定资产总额 | 亿元(如为外资: 万美元) | ||||
项目进展及资金到位情况说明 | |||||
兹申明申报奖励项目及材料真实合法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
附件2
南宁市兴宁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请表
中介机构全称 | |||
银行账号 | |||
开户行全称 | |||
引进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自治区外投资方 | |||
自治区外投资方 注册资本 | |||
合同签订时间 | |||
项目立项时间 | 年 月 日 | 立项文号 | |
申请奖励金额 | 万元(大写: ) | ||
项目开工时间 | 年 月 日 | 项目竣工时间 | 年 月 日 |
项目总投资 | 亿元(如为外资: 万美元) | ||
实际到位资金 | 亿元(如为外资: 万美元) | ||
固定资产总额 | 亿元(如为外资: 万美元) | ||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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