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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解读

2018-07-24来源: zsj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鼓励国内外强优企业到我城区投资重大项目促进本城区重点产业的发展,完善兴宁区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更好地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桂政发〔201628号),结合兴宁区实际,兴宁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12日制定印发了《南宁市兴宁区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招商引资的定义。

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是指从广西区外、国(境)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相关认定和到位资金统计方法参照《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和《广西利用外资全口径统计办法》执行。

因此,如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于广西区内,则不在本政策激励范围。

三、激励对象

符合一定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企业、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四、招商引资项目申请奖励需满足的条件。

(一)产业类型和规模要求

1)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现代商贸、物流项目。

2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符合城区工业集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项目。

3)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大健康。

4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现代金融、服务贸易、电子商务、会展商务文化创意、研发等现代生产服务业,以及生态旅游等生活服务业

5)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6在兴宁区辖区范围内设立,且经南宁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

7经城区政府批准认定的重特大项目。

8经城区政府批准认定的其他对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有带动作用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须在兴宁区辖区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作为项目公司,建立财税、统计关系。

(三)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城区,不改变在本城区纳税义务。

(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并同时纳入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系统、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系统,按时报送投入资金。

(五)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

五、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和扶持标准

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可获得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1.固定资产投资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0.5%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由于多数项目投资期超过一年,《办法》规定项目投资额可累计最长336个月),自项目获得备案或核准文件之日算起

2.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除可申请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外,如项目自治区重大招商引资激励资金,且兴宁区不需按一定比例承担该项奖励资金的,城区还将按项目获自治区激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资金,用于项目投资方在兴宁区发展兴宁区鼓励类产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办法》第六条同时规定:对同一扶持企业同一项目涉及同时享受兴宁区其它扶持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不包括企业享有的各类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本条所说的兴宁区其它扶持政策”是指城区已制定的或将来出台的除本办法以外的其他扶持政策,不包括本办法所包括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企业享有各类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的同时根据本《办法》或城区其他政策规定可获得不同奖励或扶持资金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资金。

六、对重特大项目的奖励。

对城区经济和重点产业具有龙头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经城区政府批准可认定为重特大项目。对经认定的重特大项目投资企业的奖励标准,由城区政府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按程序决定,扶持奖励资金上限可不受上述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限定,但不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七、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定义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指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政府部门及自然人不属于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八、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申请奖励的条件。

   (一)该中介机构在项目洽谈阶段已得到政府和投资方的确认,且在项目落地建设过程中积极协调,为项目建成开业发挥积极作用。

   (二)引进的资金,应是从广西区国(境)外引入用于项目建设的,即属于招商引资范畴。

   (三)引进的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条所述的兴宁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要求。

    九、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标准

 按照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0.1%给予一次性励。

   对同一中介机构同一项目获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十、涉及两个以上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申请。

   同一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同一项目有两个(含)以上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最先获取投资信息切实引荐投资方到兴宁区投资的第一引荐者可以申请奖励。奖金的分配由多方引荐者自行商定。

   十一、项目投资方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十二、外来投资者再投资新项目可以申请奖励。

   已在广西投资的外来投资者,以广西区外资金投资其他项目,如符合本办法的条件,可以就新项目再次申请奖励。

   但所涉及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不再予以奖励。

   十三、奖励申报及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和中介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当年或次年930日前,向兴宁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兴宁区招商促进局)提交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申请材料包括兴宁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扶持)申请表》或《兴宁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请表》,项目投资方有关材料、项目到位资金证明材料、投资引荐委托书等等。详见《办法》第四章。由兴宁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兴宁区人民政府审定。

   十四、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及情形。

   《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5项规定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因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项目(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开采及初加工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办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不予奖励:

   1、违反规划和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出现未批先建、违规用地等情况的。

   2、土地出让金、投资资金等款项交纳到位时间或建设工期超过规定时限的。

   3、项目未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在履行与政府(包括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中发生其他违约情况的。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劳资纠纷、工程款纠纷,及其他引发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十五、对获得奖励的项目和中介机构的监管

   《办法》规定:对于在申报、执行奖励(扶持)资金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或不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支持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或自获得奖励年度起未满10年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兴宁区的,兴宁区人民政府将追回已发放奖励金,且通报兴宁区各有关部门,同时将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列入兴宁区扶持政策申报信用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中介机构及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申报兴宁区各项奖励资助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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