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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兴宁区总工会单位职能

2017-12-28来源: 兴宁区总工会

 兴宁区总工会是兴宁区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由中共兴宁区委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兴宁区总工会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依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遵照全国总工会、自治区、南宁市总工会确定的工会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围绕大局,结合实际,指导城区工会工作。

(二)贯彻全国总工会、自治区、南宁市总工会和兴宁区总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依照法律和章程,组织和指导城区各级工会履行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社会职能,开展工会各项工作。          (三)对有关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兴宁区委、区政府、南宁市、自治区、全国总工会反映职工群众的情绪、愿望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制度的制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四)开展工会理论政策研究,为各级工会提供理论政策服务;研究制定工会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贯彻执行情况;研究指导城区各级工会自身建设和改革,协助党委做好工会干部的管理和培训等有关工作。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调整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

 (五)动员和组织城区职工积极参加改革和经济建设;受城区政府委托做好市劳模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国劳模、自治区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和工人先锋号推荐、管理工作。

 (六)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以及审查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工会组织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有关制度、规定;负责工会劳动福利事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工作。

 (七)开展与其它县区工会的联络和交流合作工作。

  (八)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总工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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