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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兴宁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回头看”清理表
2017-12-03 15:06来源: 兴宁区人民政府作者: 兴宁区人民政府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主体 |
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审改办 处理决定 |
备注 | |
1 |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局)(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委实施)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此中介服务事项从未实施 | |
2 |
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开发伴生放射性矿及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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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此中介服务事项从未实施 | |
4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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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 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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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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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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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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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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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种子)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
此中介服务事项从未实施 | |
11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 |
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种子)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
此中介服务事项从未实施 | |
12 |
提供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
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种子)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此中介服务事项从未实施 | |
13 |
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所需的勘测场地、绘制图纸 |
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 |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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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项目施工所需编制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方案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专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
此中介服务事项从未实施 | |
15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
此中介服务事项从未实施 | |
16 |
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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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所需提交的验资报告 |
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种子)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
此中介服务事项从未实施 | |
18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所需提交的验资报告 |
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种子)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
此中介服务事项从未实施 | |
19 |
木材经营(加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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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编制设立自治区级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 |
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或者设立森林公园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
此中介服务事项从未实施 | |
21 |
树蔸树木采挖作业设计文件 |
林木采伐许可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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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检测 |
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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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水质检验 |
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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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审批所需提交的注册资本资信证明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审批 |
设区市、县(县级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
此中介服务事项从未实施 | |
25 |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所需提交的注册资本资信证明 |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图书、报纸、期刊零售单位设立由县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
此中介服务事项从未实施 | |
26 |
检验仪器设备在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核准)证书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设区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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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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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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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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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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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占用林地批准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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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由自治区文化厅审批、设区市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由设区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由县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此中介服务事项从未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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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建设单位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作业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
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批准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
此中介服务事项从未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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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设区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此中介服务事项从未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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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设区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此中介服务事项从未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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