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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7-11-07 05:07来源: 兴宁区工商质监局作者: 兴宁区人民政府
序号 |
抽查项目 |
具体事项(子项) |
抽查主体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直销违法行为检查 |
重大变更的检查 |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是否事先经批准。 |
现场检查 |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 第四十二条 |
直销企业是否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 |
现场检查 | |||
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四十三条 |
直销企业是否有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和欺骗、误导等推销行为。 |
现场检查 | |||
直销员招募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违规招募直销员。 |
现场检查 | |||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六条 |
直销企业是否有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
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 |
现场检查 | |||
换货、退货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
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换货、退货规定。 |
现场检查 | |||
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
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
现场检查 | |||
保证金规定遵守情况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五十一条 |
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保证金规定。 |
现场检查 | |||
2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
销售淘汰产品的检查 |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
现场检查 |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
现场检查 | |||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 要求的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是否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是否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现场检查 | |||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注情况,其他应当想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
现场检查 | |||
3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的检查 |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
检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否真实、全面、准确,是否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
现场检查 |
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
检查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是否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
现场检查 | |||
4 |
公示信息检查 |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自治区工商局组织负责组织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具体实施。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
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现场检查 |
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检查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现场检查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现场检查 |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检查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
个体工商户报告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现场检查 | |||
5 |
登记事项的检查 |
企业登记事项的检查 |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至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九条 |
检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
现场检查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的检查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检查个体工商户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
现场检查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的检查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
现场检查 | |||
6 |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9号)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红字部分原文为: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是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现场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
7 |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款 |
商标代理机构是否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代理机构是否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否仍然接受其委托。除对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是否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
现场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 |
现场检查 | ||
7 |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
商标许可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是否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现场检查 |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
《商标法》第十六条 |
是否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有关管理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未申请变更注册事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或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未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是否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
现场检查 |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
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或承接印刷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标识。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是否未按照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提取标识样品造册存档。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毁,流入社会。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是否未按规定存档备查。是否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商标印制单位是否违反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 |
现场检查 | |||
8 |
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检查 |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是否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 |
现场检查 | |
9 |
对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检查,加强对二手车流通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
检查二手车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是否合法。 |
现场检查 | |
10 |
对农资经营者经营行为及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抽检 |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农资经营者经营行为及农资质量。 |
现场检查 | |
11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 |
对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伪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限制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 | |
12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
《拍卖法》第六十条 |
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
现场检查 | |
13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检查 |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
在集贸市场内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对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产品制作、发布广告,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妨碍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行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对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产品制作、发布广告,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妨碍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行为 |
现场检查 | |||
对宾馆、饭店、酒楼、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点等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名称或者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行为的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对宾馆、饭店、酒楼、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点等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名称或者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
14 |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等违法行为的检查 |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
是否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 | |
15 |
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十五条 |
检查经营者存在的下列行为:(一)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二)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三)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四)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利用计量器具作弊;(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六)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和其他欺诈行为;(七)拒绝、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八)损坏商品市场设施或者财务;(九)无照经营行为;(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现场检查 | |
16 |
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18条 |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 | |
17 |
粮食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37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9条 |
依法对粮食销售活动中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
18 |
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7条、第39条 |
查处违法交易行为和合同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 | |
19 |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7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4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
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存在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内容,是否存 在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对涉嫌合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现场检查 | |
20 |
商场、超市的控制吸烟工作 |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
《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第5条、第20条 |
1.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吸烟的警语和标志;2.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3.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的人员予以劝阻、制止或者请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向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4.建立健全控制吸烟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控制吸烟工作的培训。 |
现场检查 | |
21 |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违规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 |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第3条及《产品质量法》 |
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继续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
现场检查 | |
22 |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行为的抽查 |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2014.1.26)第39条、第43条 |
网络商品经营者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 |
现场检查、网络监测 | |
23 |
对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1、授权管理办法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应内容;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情况。 |
现场或材料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 | |
24 |
对获证计量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 |
1、《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总局令2004第72号) 第四条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总局令2004第72号) 第十八条 |
对计量标准实施量值传递的条件符合性、过程规范性、结果准确性实施监督。 |
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 |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总局令2004第72号)第十九条 |
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
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材料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 | ||||
25 |
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六条 |
获证企业是否持续保持获证要求的条件。 |
现场监督检查 | |
26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否持续保持获证要求的条件。 |
现场监督检查 | |
27 |
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检查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各方面要求。 |
现场监督检查 | |
28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许可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 |
1.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
检查相关生产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产品和检验检测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重点检查单位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等。 |
现场监督检查 | |
29 |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安全阀校验机构、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 |
1.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检查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产品和检验检测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重点检查单位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等。 |
现场监督检查 | |
30 |
重点项目、重点场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法》五十七条 |
检查相关单位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并有演练记录;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所抽查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
现场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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