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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17-11-17来源: 朝阳街道办事处

一、为了保证我街道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执法单位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三、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公示: 1、 办理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的; 2、 实行各项收费的; 3、 实施行政处罚的; 4、 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广播或其他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 

五、公示实行负责人制度,每个公示制度上都要注明负责人姓名、职务。  

六、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检查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30日前进行公示;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若在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颁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 

八、执法结果实行年度公示,重大执法结果在作出之日后10日内进行公示。 

九、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时限告知执法相对人。 

十、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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