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五塘镇下放事项及委托事项监管办法》的通知
2018-06-19 17:55来源: 五塘镇人民政府作者: 五塘镇人民政府五政发〔2018〕15号
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塘镇下放事项及委托事项监管办法》的通知
五塘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四所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号)文件精神,做好“四所合一”改革后委托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委托行使兴宁区五塘镇人民政府委托下放行政职权的兴宁区五塘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以下简称“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2.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
3.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4.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
5.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6.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实施条件的情况;
7.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8.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9.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0.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权力事项结果的行为是否合法;
11.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兴宁区五塘镇人民政府对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实施情况汇报;
2.对行政权力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
3.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制度进行考核、测评;
4.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等检查;
5.对受理的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兴宁区五塘镇人民政府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构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的受委托机构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随机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方式进行。
兴宁区五塘镇人民政府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构实施情况的监督。
兴宁区五塘镇人民政府对受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兴宁区五塘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兴宁区五塘镇人民政府组成督查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兴宁区五塘镇人民政府对开展的有关业务、法制和监察等责任部门实施监督时,按照各自的职责,牵头做好监督工作,并制作书面记录。
兴宁区五塘镇人民政府对受委托机构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兴宁区五塘镇人民政府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受委托机构做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
1.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受委托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①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③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⑤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⑥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七、监督检查股室
兴宁区五塘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八、投诉举报电话
0771-4229020
九、监督检查频次
按环境管理网格化要求,落实监管人员2人,每月检查1次,并把检查情况整理归档备查。
附件: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受委托事项(共32项)
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兴宁区编办
五塘镇党政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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