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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兴宁区承办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工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7-02 17:33来源: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兴府办函〔2018〕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各部门:
经兴宁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南宁市兴宁区承办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工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18年兴宁区承办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工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承办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工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141号)要求,为顺利推进我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项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求,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增强社会安全感,促进城乡劳动力有序流动,加速城乡一体化建设,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权益,使城乡居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一)确保兴宁区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2%。
(二)根据自治区统一要求,确保各级财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为年满60周岁的参保城乡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
(三)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丧葬补助金。
三、经费保障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0号)、《关于提高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14号)和《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社〔2015〕1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配套资金落实工作。
四、工作进度
(一)兴宁区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2%,2018年12月31日完成。
(二)城区财政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给符合条件参保城乡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每月月底前完成,发放率达100%。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兴宁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项目”工作协调小组,由城区人社局作为牵头单位,组长由城区人社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城区人社局、财政局各一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名领导担任。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工作部署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城区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城区人社局一名分管领导兼任。各责任单位要指定专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组织实施。
(二)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承办自治区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本镇、街道办事处的重要工作范围,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到人、明确时间进度。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及时处理解决为民办实事项目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三)加大宣传,提高参保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宣传力度,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参保缴费率和三方协议签订率。加强基金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保障基金落到实处。
(四)按时足额,确保发放。财政部门要按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补助金,确保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丧葬补助金。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落实基金专户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稳妥运行。
(五)指导督查,稳步推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力抓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无拖欠、特殊困难人员享受待遇无遗漏。“兴宁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项目”工作协调小组将不定期对各镇(街道办事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从2018年7月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于每月1日前填报本单位上月《2018年兴宁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任务完成进度表》(见附件2)和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报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协调小组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总后分别报送“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项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城区政府督查室、城区绩效考评办公室。
附件:1.2018年兴宁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任务分解表
2.2018年兴宁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任务完成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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