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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兴宁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7-02 17:32来源: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兴府办函〔2018〕6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各有关部门,政府直属各事业单位,辖区各有关单位:
经兴宁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兴宁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兴宁区开展校外培训机构
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桂教基教〔2018〕20号)和《南宁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南教办〔2018〕46号)精神,兴宁区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工商质监局、安监局、卫计局、食药监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决定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
城区教育、民政、人社、工商部门联合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和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重点内容如下: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三)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四)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违规办学行为,并追究有关学校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违背师德师风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为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兴宁区成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副区长
副组长:城区教育局局长
城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城区民政局副局长
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三塘镇副镇长
五塘镇副镇长
昆仑镇副镇长
朝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民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兴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兴宁公安消防大队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安排部署、督促检查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兴宁区教育局,由陆冰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电话:0771-3290957,邮箱:xnjjg@126.com。
四、部门职责
民政局: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机构备案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人社局: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机构人员聘用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卫计局:负责督查(检查)校外培训机构卫生情况,传染病防控情况,卫生安全制度是否健全等。
食药监局:主要核查校外培训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登记证)办理情况,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食品安全管理进行指导与督查。
工商质监局:依据工商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安监局: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经营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开展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排查,督促培训机构限期整改。
消防大队:主要检查校外培训机构校舍消防通道;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措施、制度等是否到位或是否达到国家有关要求,督促整改,办理相关手续。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全面部署和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6月底前完成)。
兴宁区教育局负责牵头制定出台本地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治理内容、组织机构、治理步骤、工作举措等。向社会公开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根据兴宁区辖区校外培训机构规模、分布情况成立6个(三镇三办各一个)联合工作小组;联合工作小组应由当地政府(街道办)、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卫计、安监、消防、食药等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
1.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统筹管理辖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通过社区走访调研、问卷调查、培训机构申报等多种途径,对辖区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分门别类逐一建立工作台账,严格审核分析,区别不同情况,逐一进行整改落实。各中小学含广西师范学院附属学校要全面普查每个学生报名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任何机构和个人威胁、教唆或诱导学生及家长瞒报有关情况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牵头部门:各镇、各街道办,配合部门:教育局及学校)
2.各联合工作小组要全面掌握本地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安排联合工作小组上门排查登记,准确登记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规模、场地条件、证照办理、报班参培学生人数等相关情况。按时将严格信息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局)。(负责单位:各工作小组)
3.教育局要对中小学落实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排查是否存在“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负责单位:教育局及各校)
各联合治理工作小组的检查排查信息统计表于2018年6月25日前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改阶段(2018年12月14前完成)。
1.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1)下达整改文书。工作小组根据上门排查情况进行分类治理,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相关整改文书的下达。2018 年底前,仍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停办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进度退还学生培训费用。
(2)建立审核备案制度。教育局及相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批事项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建立学科类培训审核备案制度,组织教研机构等专业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内容进行审核备案,坚决纠正“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3)建立黑白名单。从2019年起,教育局要牵头建立《白名单》,每年的2、8月份公布2次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每年2、8月份公布2次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未审核备案的校外培训机构或未按要求公布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信息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列入《白名单》。新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在6个月内相应列入《白名单》或《黑名单》,并根据其培训行为进行调整。被列为《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2.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1)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各中小学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传达专项治理行动有关精神。学校要根据专项治理内容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并公开承诺书,教师要向学校提交并公开承诺书。
(2)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各中小学建立教学计划和家庭作业量审查制度,落实教导主任、年级组长、学科组长、班主任的审查责任,确保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确保学生家庭作业量科学合理,确保教学质量稳步提升,杜绝不执行教学计划、造成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不良行为。
(3)开展校内课后服务。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参加体育、艺术、科普活动、娱乐游戏、拓展训练、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4)严查违规行为。严查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严肃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全面排查中小学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情况,教育引导教师集中精力搞好学校教育教学业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开展自查和总结工作(2019年6月完成)。
根据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单位要在城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全面做好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实施。
(二)建立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工作推进会,建立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及时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总结,反馈,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形成合力推进工作顺利进行,要畅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映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准确把握政策。认真学习领会专项治理工作的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对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支持其发展,不能因为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
(四)加强监督指导。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在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力度,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工作任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促整改,确保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附件:1.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排查统计表
2.校外培训机构排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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