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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革做好法人登记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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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

有关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革做好法人登记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2017-08-07 09:42来源: 兴宁区民政局作者: 兴宁区人民政府

兴宁区各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组织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精神和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质监局、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政务办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通知》(桂民发[2016]44号)的部署,现就南宁市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革做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

  社会组织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

二、换证对象

南宁市兴宁区民政局登记注册,证书未加载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

 三、换证时间

文件下发即日起开展换证工作,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为换证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社会组织未换发的证照仍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有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办理有关业务,未换发的登记证书不再有效。

四、换证地点

南宁市兴宁区民政局

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府506

五、换证材料

(一)申请换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南宁市兴宁区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换发申请表

2、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正副本)

3、组织机构法人登记证(正副本)

4、税务登记证

(二)原证件遗失的,需提交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的《本单位XXX证书遗失声明书》并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样。

(三)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的社会组织,需提交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本单位未办理XXX证书声明书》

六、办理流程

(一)在兴宁区社会组织群里下载表格并填写《南宁市兴宁区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换发申请表》

(二)工作日内报送纸质材料及“南宁市兴宁区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换发申请表”及电子文档。文档发到2941188104@qq.com邮箱。

(三)兴宁区民政局对申请换证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待全部组织收齐材料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换发加载社会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并录入相关社会组织基本信息。

(四)民政局登记收缴原发证书存档。

(五)民政局登记审批完成后将完成换证的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在本局网站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公开公示。

七、有关要求

(一)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组成部分。各社会组织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扎实推进我市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切实做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换发工作。

(二)社会组织申请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凡提交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受理。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申请换证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社会组织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后,无需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涉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社会组织申请变更、注销登记需要清税的,必须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清税手续,并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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