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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诚信承诺书
2017-08-07 09:46来源: 兴宁区民政局作者: 兴宁区人民政府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环境,树立社会组织诚信的良好形象。
本单位作出以下诚信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恪守非营利原则,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经费,不接受任何可能对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三、主动公开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和涉外活动
四、以人为本,善待员工,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以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四德”工程建设。
五、积极参与本行业的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自觉遵守社会组织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六、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社会组织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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